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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2303819号“金太阳教育”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3:17:42关于第32303819号“金太阳教育”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923号
申请人:张品金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西金太阳教育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6日对第32303819号“金太阳教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05年至2021年一直从事教育培训行业,持续使用“金太阳教育”。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在教育培训行业的知名度,还故意撤销申请人第17307713号“金太阳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抢注,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学生合影照片及宣传材料;相关公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概况;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及判决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7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并于2022年3月21日进行注册公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无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无效,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无效商标,故申请人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利,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争议商标为普通文字商标,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四、我局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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