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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032167号“克多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6 13:16:40关于第47032167号“克多克”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076号
申请人:南京多克多食品店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寅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47032167号“克多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的第6767483号“多克多DOKDO”商标、第12747675号“多克多DOKDO”商标、第14896789号“多克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被申请人申请了多件缺乏显著性或具有不良影响的商标,且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应当明确知晓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简介;
2、引证商标一至三注册证明;
3、引证商标使用证据;
4、申请人店铺在大众点评网、美团、饿了么平台的图片;
5、申请人对引证商标的宣传证据;
6、被申请人的部分商标注册详情。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饭店;咖啡馆服务;酒馆;外卖餐馆;餐馆;快餐馆服务上,专用期至2031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汉字“多克多”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案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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