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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93620号“植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42:49关于第60393620号“植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7871号
申请人: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93620号“植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冰淇淋等商品提出复审请求,放弃冰淇淋蛋糕、冰淇淋用蛋筒、冰淇淋奶油蛋糕商品,由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0304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8745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与申请商标冲突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835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冰淇淋蛋糕、冰淇淋用蛋筒、冰淇淋奶油蛋糕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咖啡、茶、糖、蜂蜜、蛋糕、比萨饼、谷类制品、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咖啡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调味品商品上于2022年4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冰淇淋蛋糕、冰淇淋用蛋筒、冰淇淋奶油蛋糕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其余复审商品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蛋糕、冰淇淋用蛋筒、冰淇淋奶油蛋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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