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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99448号“爱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6 00:30:36关于第62199448号“爱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2286号
申请人:深圳宠世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99448号“爱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爱芬”为申请人臆造词汇组合,直观上没有实际含义和特指对象,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驳回决定称“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人不予认同。多个企业名称及商标在多个行业内均使用“爱芬”并未产生误认。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的与本案相同的第32448315号“爱芬EFFEM”商标已广泛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爱芬”(醋氯芬酸肠溶片)为一种药品,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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