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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835899号“流白 VOID MO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5 22:50:59关于第52835899号“流白 VOID MOM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61078号重审第0000000097号
申请人:上海晨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61078号《关于第52835899号“流白 VOID MOMEN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54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97310号“琉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秘;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对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57904号“流白”商标、第28329192号“琉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秘;商业审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萍
康陆军
2023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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