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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10380号“鸿锦丰HONGJINFE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05 22:49:49关于第63010380号“鸿锦丰HONGJINF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28812号
申请人:唐旭武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10380号“鸿锦丰HONGJIN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0513号“舜阳shunyang及图”商标、第6310060号“福升 旭日福升及图”商标、第16111975号图形商标、第10399324号图形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3类、第24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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