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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50754号“道坤学苑 道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4:03:11关于第68250754号“道坤学苑 道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06号
申请人:上海道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50754号“道坤学苑 道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14020号“道坤”商标、第50132166号“SL 六字太极 道 LIU ZI TAICHIOLOGY”商标、第32836215号“道 THE WAY FIGHTING”商标、第66965369号“道冲文化DAOCHONGWE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道坤”及“道”图形与引证商标一“道坤”、引证商标二、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道”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函授课程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提供围棋培训、体育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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