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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224872号“湖边蛋HUBIAND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04:03:04关于第68224872号“湖边蛋HUBIAND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3311号
申请人:孙杜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24872号“湖边蛋HUBIAND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5439号“湖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蛋”意为形状,而非产品,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为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商业价值。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水果、蛋、奶、鸭蛋、鸡蛋、鹅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未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蛋”用作商标使用在除“蛋;鸭蛋;鸡蛋;鹅蛋”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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