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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506686号“椒娃半步颠”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9:30:10关于第31506686号“椒娃半步颠”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老启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邓维军
申请人因第31506686号“椒娃半步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1491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其于2019年03月31日至2022年03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35类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声明;2、美团店铺信息截图、店铺图片、评价截图、推广充值记录;3、抖音账户截图、聊天记录截图;4、加盟广告图片;5、网络搜索截图;6、户外广告图片;7、作品登记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山东长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服务;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成本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复审商标于2021年10月6日,经核准,由山东长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至上海老启餐饮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王龙云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均为“椒娃半步颠”饭店的宣传推广证据,在案证据均未涉及申请人向不特定市场主体广告宣传等服务,均不是申请人在广告宣传等服务项目上使用复审商标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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