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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796975号“航际HANG J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9:15:00关于第33796975号“航际HANG J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78号
申请人:福建信昌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冠晴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对第33796975号“航际HANG J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421776号“航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航标”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航标卫浴”品牌荣誉;
2、“航标卫浴”部分门店照片、宣传销售合同及发票;
3、媒体报道和宣传照片;
4、商标转让证明、许可使用合同及备案通知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申请注册,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大理石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漳州万佳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申请注册,201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大理石等商品上。2017年12月27日,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经续展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中“航际”与引证商标“航标”在文字组成、字形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大理石、人造石、水磨石、瓷砖、块石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大理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墓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宣告商标注册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大理石、人造石、水磨石、瓷砖、块石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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