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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540346号“Gold Nari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50:03关于第41540346号“Gold Nari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77号
申请人:日本娜丽丝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金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41540346号“Gold Nar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化妆品生产商,“NARIS”是申请人商号及主要商标,通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第271767号“Naris”商标、第11100188号“Naris”商标、第7168888号“NARIS UP COSMETICS及图”商标、第8829639号“NARIS UP COSME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NARIS”是申请人字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申请人及其“NARIS”商标在业界内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官网、百度等介绍;
2、商标注册信息;
3、网络销售资料;
4、其他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7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Gold Naris”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字号权的损害。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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