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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56936号“德福顺东北铁锅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37:59关于第68056936号“德福顺东北铁锅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742号
申请人:张占国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6936号“德福顺东北铁锅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68929号商标、第55850382号商标、第80914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主打服务品牌形象特点臆造而成的文字商标,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德福顺东北铁锅炖”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德福顺”、“德符顺”、“顺福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东北铁锅炖”,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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