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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570735号“徕步LEEBO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33:59关于第31570735号“徕步LEEBOK”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68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积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570735号“徕步LEEBO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3995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1.鞋(脚上的穿着物);2.靴;3.足球鞋;4.拖鞋;5.运动鞋;6.爬山鞋;7.鞋垫”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运动衫;2.T恤衫;3.袜”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相关市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通过任何渠道在中国销售复审商标的商品。同时,通过申请人的调查,也未发现任何有关复审商标的商业活动信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许可使用支付费凭证;
2、2019年产品出口销售发票;
3、2020年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
4、2021年产品购销合同;
5、2021年产品出口销售发票;
6、2022年产品出口购销合同;
7、2022年产品出口销售发票;
8、商品包装图片。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存在缺陷,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的真实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6月12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9年3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足球鞋;拖鞋;运动鞋;爬山鞋;鞋垫”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有针对复审商标的许可关系存在,但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2-7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形成时间。综上,上述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靴;足球鞋;拖鞋;运动鞋;爬山鞋;鞋垫”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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