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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60350号“蚂蚁开源 ANT OPEN SOUR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26:05关于第64160350号“蚂蚁开源 ANT OPEN
SOUR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14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60350号“蚂蚁开源 ANT OPEN SOUR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92994号“蚂蚁城际通”商标、第60779730号“蚂蚁补贴”商标、第21069705号“小蚂蚁”商标、第44728180号“蚂蚁HR人事”商标、第4556652号“小蚂蚁 LITTLE ANT”商标、第13927143号“蚂蚁招聘”商标、第33819783号“蚂蚁养生 ANT REGIMEN”商标、第44495438号“蚂蚁补贴”商标、第54049697号“蚂蚁中医”商标、第61984199号“蚂蚁书院课堂笔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八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经过多年的良好经营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且经过多年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能够很自然地将其与申请人对应联系起来,不会导致混淆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业务产品部分介绍;蚂蚁集团所承担社会公益证明及所获荣誉证明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引证商标八已被我局作出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八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十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赵齐朝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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