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9961654号“敬佳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15:21关于第49961654号“敬佳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02号
申请人:聊城市好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灿域(深圳)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49961654号“敬佳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敬佳人”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仅直接表明了商品的内容等特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灿域(深圳)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5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薄荷酒、白酒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5月6日止。经核准于2022年12月13日转让给义陕西锦秀星辰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敬佳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内容等特点,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外,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但未对以上条款提出具体事实依据及理由,我局对以上条款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8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