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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25834号“人人车︱严选商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12:11关于第62325834号“人人车︱严选商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621号
申请人:北京车欢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5834号“人人车︱严选商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51209号“严选”商标、第20860198号“严选”商标、第28641869号“严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五、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05357号“人人车renrenche.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41696号“人人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42555号“人人搜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298152号“人人有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548381号“人人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252529号“人人养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5109353号“人人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6220239号“人人车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242213号“人人友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7212230号“人人有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7217930号“人人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6229877号“人人车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6234496号“人人车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6246232号“人人拼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6180675号“人人车直买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7213009号“人人好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6229548号“人人车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32170736号“人人车严选车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2170738号“人人车严选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22763442号“人人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注册人正在就商标转让、许可、共存等事项进行洽谈、协商。三、申请商标作为“人人车”品牌的系列商标,通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同时借助“人人车”较高的知名度,已经与“人人车”品牌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品牌介绍资料、所获荣誉和奖项、相关媒体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十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并未提交商标转让、共存等相关证据,引证商标二至四、七至二十三仍为其他主体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人人车 严选商城”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十三至二十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给予相关公众的视觉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艺术品鉴定、质量控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十三至二十三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十三至二十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引证商标二十三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十三至二十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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