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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61554号“AUTOM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8:12:01关于第67761554号“AUTOM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420号
申请人:天津琅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761554号“AUTOM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87706号“Auto Meter COMPETITION INSTRUMEN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现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AUTOMET”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Auto Meter ”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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