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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286411号“幽道夫YoDoff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59:02关于第37286411号“幽道夫YoDoffe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567号
申请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楷粤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对第37286411号“幽道夫YoDoff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注打造高端香氛洗护用品的绿色企业,致力于满足中国乃至全球高端消费者的升级产品需求。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阿道夫”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达到驰名商标保护标准,在本案中应受到重点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8457568号“阿道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617930号“阿道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722930号“阿道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840405号“阿道夫A DAO 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617872号“啊道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228768号“发道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4617871号“雅道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无明显区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及含义等方面均高度近似,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即为申请人主营的洗护用品,其注册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在理应知晓申请人“阿道夫”品牌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恶意。此外,被申请人不仅仿冒申请人品牌,还仿冒知名品牌“狮王”,且注册多件商标,可见其主观上具有极强的仿冒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争议商标维持注册并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傍名牌”等不良风气,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和复印件)
1、申请人2018-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广告专项审计报告;
2、授权书;
3、销售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广告合同及发票;
5、展会图片、机场海报图片;广告植入图片;
6、品牌宣传视频、产品宣传海报;
7、有关“阿道夫”品牌的新闻媒体报道;
8、申请人获得荣誉证书;
9、申请人维权的材料;
10、在先裁定书;
11、申请人公益活动报道及相关的捐赠证明;
1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恶意抄袭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并没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被申请人诚信经营,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存在显著的差异,被申请人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阿道夫”品牌是申请人独创的洗护用品品牌,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对“阿道夫”享有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投入使用将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市场秩序,产生较大的社会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2019年8月27日经初步审定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异议决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1年3月28日的第1737期《商标公告》,专用期至2029年11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上述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衣剂;牙膏”等商品上。
3、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引证商标注册人陈殿松许可本案申请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引证商标,且许可合同已报商标局备案。本案申请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诸引证商标具有利害关系,我局对申请人据引引证商标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中的文字“幽道夫”,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的文字“阿道夫”、引证商标五“啊道夫”、引证商标六“发道夫”、引证商标七“雅道夫”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将“阿道夫”作为字号在牙膏等商品上经使用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欺骗性,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足以证明会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另,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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