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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916726号“犬夜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57:15关于第44916726号“犬夜叉”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128号
申请人:小学馆集英社制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阜阳风之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友宏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6日对第44916726号“犬夜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9325474号“犬夜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犬夜叉》是申请人出版发行的漫画作品,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犬夜叉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基于犬夜叉作品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申请人的商业机会,损害申请人基于在先知名动漫作品及人物而享有的商品化权益。被申请人存在抄袭、抢注、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公告信息、商标跨类别近似认定案例;
2、犬夜叉作品在日本的首次发行连载、高桥留美子、小学馆股份有限公司及小学馆集英社制作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关于“犬夜叉”商品化权利原作使用合同(日文件)、(翻译件);
3、《犬夜叉》漫画在日本、台湾、中国、泰国等世界各地的出版物、《犬夜叉》在东京动漫展上的获奖、影视作品《犬夜叉》在中国相关视频网的播放、犬夜叉商标的日本商标注册证;
4、在先裁定、判决书;
5、犬夜叉作品在中国漫画杂志上的首次发行连载、犬夜叉作品集在中国的出版及销售、《犬夜叉》游戏合作案例、被申请人抢注商标详情。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群组,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争议商标是转让到被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并不知道“犬夜叉”有什么含义,且既已转让予被申请人,应适用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犬夜叉”在中国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确在使用当中,该商标确实用于正常的 经营,而且该品牌的家具销售势头良好,在消费者当中具有一定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争议商标使用销售记录。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综合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无事实证据支持其抗辩理由,在加之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搭靠知名商标的恶意,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其他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予以赘述。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温州零秒选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的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犬夜叉》动漫作品及角色名称享有在先权益,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认定申请人是《犬夜叉》动漫作品的权利人,犬夜叉系该动漫作品的主角名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犬夜叉》动漫作品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推广、发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该作品及其主要角色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知名度的取得是申请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也是申请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由此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应为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犬夜叉》动漫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完全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枕头”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上述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犬夜叉》动漫作品及角色名称相关或者已经获得了其授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可能会不正当地借用申请人基于其动漫作品及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申请人基于其动漫作品及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损害申请人基于其系列动漫作品及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在先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次,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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