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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837753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4:22关于第15837753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9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廊坊市柯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八五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通爱格斯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8377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27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服装、成品衣、童装”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且被申请人证据未交申请人进行质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关联企业江苏爱格斯凯服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与江苏爱格斯凯服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
2、厂房、车间照片、包装袋、标牌照片、物料采购合同、电子回单、产品照片;
3、平台入驻协议、网络销售截图、销售订单统计表。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企业信用信息、被申请人商标信息作为质证证据。
通过调取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该部分证据与被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16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据1)仅表明商标使用人的合法身份,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实际进入市场流通的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采购合同等(证据2)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仅表示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做的准备工作,不能作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平台入驻协议、网络销售截图等(证据3)均未体现复审商标,难以作为复审商标使用的充分证据;综合考虑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证据,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吴彤
刘阳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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