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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303480号“凯斯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4:10关于第11303480号“凯斯汀”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8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传亮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莫荣芳
申请人因第11303480号“凯斯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59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赵传亮提供的门店信息、包装袋定制合同及转账截图、采购合同及出库单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3月10日至2022年03月09日(以下称引证商标)内在“1.饼干;2.蛋糕;3.面包;4.三明治;5.糕点;6.布丁;7.甜点慕斯(甜食);8.月饼”部分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在“1.饼干;2.蛋糕;3.面包;4.三明治;5.糕点;6.布丁;7.甜点慕斯(甜食);8.月饼”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门店信息、包装袋定制合同及转账截图、采购合同及出库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1.饼干;2.蛋糕;3.面包;4.三明治;5.糕点;6.布丁;7.甜点慕斯(甜食);8.月饼”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在复审阶段再次补充相关证据证明前述商品的使用情况。申请人请求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维持复审商标在前八项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在糕点、包装袋等的使用照片;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糕点销售发票;3、门店照片、租赁合同、商标使用授权书、销售小票等;4、美团线上平台销售情况。
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楼房租赁合同和朋友圈宣传截图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8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4年1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咖啡饮料;饼干;蛋糕;面包;三明治;糕点;布丁;甜点慕斯(甜食);月饼”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横跨2019年《商标法》的,在实体上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3006类“1.饼干;2.蛋糕;3.面包;4.三明治;5.糕点;6.布丁;7.甜点慕斯(甜食);8.月饼”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3商标授权书可知,申请人授权王明敬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自2020年9月28日至2023年8月31日王明敬承租房屋经营凯斯汀面包店。申请人还提交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在重庆永川万达广场租赁商铺经营凯斯汀烘焙品牌,协议有效期从2020年12月5日至2023年12月4日。申请人提交了前述店铺的销售小票、要货申请单、收支报表、对账单等证据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予以佐证。此外,申请人在证据4中提交了大众点评网上对两家店铺的宣传介绍。以上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1.饼干;2.蛋糕;3.面包;4.三明治;5.糕点;6.布丁;7.甜点慕斯(甜食);8.月饼”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前述八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饼干;2.蛋糕;3.面包;4.三明治;5.糕点;6.布丁;7.甜点慕斯(甜食);8.月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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