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470564号“領峰蟹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2:44关于第64470564号“領峰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994号
申请人: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阿林大闸蟹养殖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70564号“領峰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62299号商标、第26161319号商标、第42685058号商标、第63404279号商标、第2041631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領峰”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中文“领峰”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五“领锋”文字构成及字形相近,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李焱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761626号“千泓机械 QIAN HONG MACHINE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