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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24821号“地卓雅素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1:46关于第62124821号“地卓雅素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39号
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淮北恒典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对第62124821号“地卓雅素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将知名品牌“地素”“卓雅”进行拆分组合,再加以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新”组合而成。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第1761650号“DAZZLE”商标、第6486662号“DAZZLE”商标、第13894692号“DAZZL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是中国知名的服装生产和销售商,其“地素”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中国市场极具知名度和影响力。三、被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申请人及其“地素(DAZZLE)”知名商标情况下,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近似的争议商标,且还申请注册了抄袭自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属于大量囤积商标,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恳请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引证商标一注册证明文件;
2、相关法院判决及行政裁定;
3、申请人服装商品吊牌标签;
4、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网页;
5、2016年申请人品牌媒体剪报;
6、推广材料及视频;
7、申请人打造品牌活动报道;
8、申请人店铺分布统计情况、店铺照片;
9、申请人经营收入、纳税金额和市场份额;
10、2011-2013年服装行业百强企业称号奖状、企业名单;
11、各大网络媒体对“地素(DAZZLE)”品牌推广网页;
12、所获荣誉证书;
13、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及商标信息;
14、其它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2年7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婴儿全套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注册申请及获得初步审定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5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第43596971号“季地素新”商标,该商标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还包括两件“韩派太平鸟”商标,一件“季芮范新”商标,前述三件商标在注册审查或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DAZZLE”商标和“地素”商标经使用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同行业者,且依据我局查明事实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季地素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地素”商标应属于在先知晓。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地卓雅素新”与引证商标一“地素”、引证商标二至四“DAZZLE”对应的“地素”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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