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9834038号“雙蘭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1:37关于第19834038号“雙蘭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臣信(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834038号“雙蘭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758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介绍书籍、营业执照、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显示使用的时间不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且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答辩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照片;2、书籍《鼓浪屿馅饼——一个制饼老人的传奇一生》;3、厦门市思明区双兰斋食品店个体户营业执照;4、部分《供货清单 》、《供货协议》以及对应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在复审阶段体现。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于2016年5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7年6月21日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9年8月17日至2022年8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2、4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3个体户营业执照不能直接用于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8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