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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04041号“跨年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0:51关于第67604041号“跨年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162号
申请人:福建海峡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兴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04041号“跨年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83040号“跨年”商标、第29044467号“跨年洞藏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读音不同,消费者很容易区分,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的“跨年红”商标已获准注册,且存在其他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主体识别部分均由“跨年”构成,其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陈辉
刘阳
2023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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