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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17066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7:00:36关于第4717066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84号
申请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安优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对第471706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吉吉图形是申请人独创并享有较高显著性和辨识度的美术作品,是申请人为《熊出没》系列动画片而开发的角色,对应的动漫人物名为“吉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吉吉图形”作为《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及《熊出没》系列动漫作品的主要动漫人物角色形象,经宣传推广已成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动漫人物形象,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作品样本;2012年5月《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播出证明、动画片视频截图;在先异议裁定书;网络搜索结果、在衍生物品上的使用;申请人母公司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申请人是华强方特文化科技集团全资子公司证明、所获荣誉;《熊出没》系列影视动漫作品播出及相关荣誉证据;系列部分授权许可使用合同、相关衍生品销售证据;申请人通过系列专题活动推广《熊出没》、“吉吉”的证据;“熊出没”嘉年华全国巡演及现场图片、《熊出没之夺宝熊兵》等电影推广宣传情况;申请人参加展会现场照片、各类媒体对申请人“熊出没”品牌及其角色的部分报道。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咖啡、蛋糕、方便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水果糕点、饼干、糖、棉花糖、加工过的谷物商品上。
2、2016年1月,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由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国作登字-2013-F-00085636号《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吉吉》美术作品由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创作完成,并于2012年5月31日首次发表,该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在案证据显示,《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作品于2012年5月至7月在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中播出,并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有接触到上述美术作品的可能。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吉吉”美术作品在主要特征、设计手法及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未经过申请人许可或同意注册争议商标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先著作权)”之情形。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商品化权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刘浩
赵爽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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