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7995505号“比舒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50:28关于第57995505号“比舒爽”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55号
申请人:中山市多美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国文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理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57995505号“比舒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810078号“舒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05509号“舒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舒爽”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官网资料;
2、百度百科检索申请人名字的资料;
3、申请人商标资料;
4、产品宣传图片;
5、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广告视频图片;
6、销售合同及发票;
7、申请人、“舒爽”商标及该品牌产品的荣誉资料;
8、相关行政裁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在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因未缴纳费用被不予受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6月21日的第1796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2年2月6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在第3类沐浴液、化妆品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比舒爽”与引证商标一、二“舒爽”相比较,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舒爽”牌牙膏等商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未注册商标,鉴于本案申请人已在先在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