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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275306号“小萌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46:18关于第38275306号“小萌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34号
申请人:山东小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慈溪市小黄鸭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凯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5日对第38275306号“小萌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4691号“小鸭牌XIAOYA PAI及图”商标、第1543715号“小鸭DUCKLING及图”商标、第384568号“小鸭”商标、第1585698号“小鸭 DUCKLING及图”商标、第3438445号“小鸭 LITTLE DUCK及图”商标、第1975327号“小小鸭”商标、第10991615号“小鸭牌及图”商标、第24915116号“小鸭”商标、第22940611号“小鸭”商标、第22940608号“小鸭 LITTLE DUC及图”商标、第28628170号“小鸭 DUCKLING及图”商标、第28624591号“小鸭”商标、第28616852号“小鸭 LITTLE DUCK及图”商标、第37331908号“小鸭智能家居”商标、第37968793号“小鸭”商标、第43453968号“小鸭”商标、第37331550号“小鸭模具”商标、第39610165号“小鸭”商标、第35187214号“小鸭洗涤”商标、第35165923号“小鸭家电”商标、第39617786号“简约快乐 小鸭家电及图”商标、第39621773号“小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是对“小鸭”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注册使用必将误导相关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3、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抢注多件与其他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且数量较多已经超出正常使用的范围,是一种恶意模仿、搭便车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小鸭”品牌简介及发展历程、小鸭品牌及其关联公司获得的荣誉证书;
2、申请人及其部分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3、申请人申请商标统计;
4、引证商标一、二驰名商标认定证据及商标档案;
5、媒体报道、宣传资料;
6、销售合同及发票;
7、广告合同及发票;
8、维权打假报道;
9、在先裁定;
10、线上经销商授权书及对应的线上店铺信息截图;
11、申请人与国内各大知名线上平台战略合作签约仪式照片;
12、被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商标信息汇总;
13、被申请人涉嫌商标侵权纠纷诉讼案件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二的注册申请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小鸭”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销售发票。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慈溪市赛菱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碗机等商品上,我局于2021年5月7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2020年5月27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十七、二十的注册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准注册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十九的注册申请日及初步审定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二的注册申请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三至二十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 除草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热水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鉴于引证商标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二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引证商标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十七、二十的注册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准注册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十七、二十之间是否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的问题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碗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热水器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碗机、洗衣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五、十七、十九、二十核定使用的洗碗机、洗衣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理。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小萌鸭”构成,该文字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部分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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