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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90871号“得尽儿 白酒 DEJIN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44:49关于第66790871号“得尽儿 白酒 DEJIN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486号
申请人:辽宁省亮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信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0871号“得尽儿 白酒 DEJI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在先决定书、宣传销售及使用资料、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得尽儿 白酒 DEJINER”使用在指定的含水果酒精饮料、果酒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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