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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45828号“oodi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44:09关于第54645828号“oodi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968号
申请人:戴维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优启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对第54645828号“ood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oodie”真实所有人,该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7926545号“the ood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注册大量商标,且涉及众多类别,远远超出经营需要,且大部分商标为复制、摹仿、抄袭他人在先商标或品牌,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申请人及产品介绍;2、申请人国内国际商标注册信息;3、申请人产品外贸数据;4、申请人合作的中国生产商2018年部分出口报关单、放行通知复印件及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下载的通关状态打印件;5、申请人合作的中国生产商2019年部分出口报关文件;6、申请人合作的中国生产商2020年出口预录单和报关单;7、申请人合作的中国生产商提供的关于申请人商标和标签使用的截屏;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名下商标注册情况;9、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2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垫枕;野营用睡垫;抱枕;颈枕;U形枕;颈部靠垫;颈部靠枕;旅行枕头” 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2021年7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优先权日期为2021年2月19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枕头;可充气枕头;家具”商品上,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引证商标优先权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获得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而非第三十条。争议商标“oodie”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the oodie”中,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抱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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