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5212862号“亲益 QINY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37:46关于第15212862号“亲益 QINY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83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云天永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昌安利营养科技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昌晨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12862号“亲益 QINY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79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6791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27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从未进行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标签照片、产品照片、合同、付款收据;
2、产品包装订货合同、产品照片;
3、销售合同、发货单、收据、营业执照;
4、微信朋友圈宣传页面;
5、产品包装合同、收据、产品照片;
6、合同、发货单、发票;
7、拼多多平台客户评价页面截图。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已基本包含其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故我局将其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入上述证据目录一并审理。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持续、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8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25年10月6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婴儿食品等全部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5缺乏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4为自制证据,且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向不特定第三方宣传了复审商标品牌商品。证据6中的发票均为手工发票,鉴于手工发票易于修改,且发票中涉及商品亦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故该份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显示,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了复审商标品牌的植物固体饮料、婴幼儿营养米粉商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含乳面粉、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婴儿奶粉、医用营养饮料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幼儿营养米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鱼肝油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部分撤销)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婴儿食品、婴儿含乳面粉、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营养补充剂、婴儿奶粉、医用营养饮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维生素制剂、鱼肝油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9187660号“财富购物中心 FORTUNE MAL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