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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891580号“致雅整装ZHiYA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26:34关于第65891580号“致雅整装ZHiYA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35号
申请人:新乡市致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91580号“致雅整装ZHiYA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源自企业字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注册使用在第37类是申请人的防御和保护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76777号“雅致YAZHI”商标、第20267065号“雅緻 精緻建材 GRG•PU•FR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三、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致雅整装ZHiYA”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雅致YAZHI”、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部分“雅緻”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物防水;电器的安装和修理;室内装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建筑物防水;建筑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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