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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16473号“真龙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19:09关于第55016473号“真龙鼓”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54号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琥珀金酒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55016473号“真龙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著名的酒类生产企业,旗下“五粮液”等商标获得过驰名商标的保护,“真龙”系列酒是申请人重点打造的高端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128900号“真龍”商标、第9128905号“真龍天子”商标、第8283297号“真龍酒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为酒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及申请人商标理应知晓并合理避让,但其除了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真龙剑”等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此外,被申请人还摹仿了“九谷剑”、“八桂丹泉”等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和商标审查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和诸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3、产品使用、宣传及销售资料;
4、相关裁定;
5、被申请人商标资料及涉及到的品牌介绍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存在多个含有“真龙”二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三、被申请人从事酒水生产加工,其商标也多在相关类别,不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且名下商标数量不多,不构成囤积商标的恶意,申请人也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故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在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31年10月20日。
二、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33类烧酒、清酒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真龙鼓”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部分“真龍”(“龍”是“龙”的繁体),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烧酒、清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被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成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误认是指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不予评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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