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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679513号“好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18:54关于第17679513号“好利”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252号
申请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记食品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王蓉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号办公内单元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9日对第17679513号“好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国内知名的拥有近千家直营连锁的烘焙行业领军企业,其“好利来”系列商标作为其名下重要商标,均源自于在中国享有极高知名度并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好利来”,其“好利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与申请人早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多次被贵局及司法判决确认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17352号“好利来及图”商标、第1199196号“好利来”商标、第1199197号“好利来及图”商标、第3108751号“好利来及图”商标、第4427556号“好利来Holiland”商标、第4427557号“好利来Holiland”商标、第7427753号“好利来Holiland”商标、第11759609号“好利来Holiland 爱就在你身边”商标、第15196955号“好利来Holiland 爱就在你身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餐宝典发布的“2020上半年十大最受欢迎烘焙品牌”及中国烘焙市场大数据分析报告;
3、以往相关裁定和判决;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5、百度搜索“好利来”的结果页面;
6、有关公告;
7、店铺列表及门店图片;
8、店铺租赁合同;
9、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资料;
10、好利来食品工程落户武汉生态示范城的报道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在第30类可可、咖啡、面包、冰淇淋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8月13日。争议商标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5月27日的第1841期《商标公告》。
二、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或者获准初步审定公告,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冰淇淋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好利”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主要识别部分“好利来”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面包、食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面包、食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好利来”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糕点等商品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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