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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67164号“好客养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06:51关于第67467164号“好客养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106号
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非油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典涵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67164号“好客养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0324号商标、第10388564号商标、第33553964号商标、第38432629号商标、第51509617号商标、第665500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场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好客养车”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认读文字“好客 山東”、“好客商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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