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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01728号“Mr. Tume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01:54关于第58301728号“Mr. Tume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08号
申请人:赞能美国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洛江区双阳木敏如商贸行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对第58301728号“Mr. Tume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Mr. Tumee”商标的真正所有人,“Mr. Tumee”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366532号“Mr. Tum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Mr. Tumee”商标不正当抢注。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导致混淆误认。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并抢注大量多件他人知名商标,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容易损坏社会公共秩序及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介绍;2、申请人产品在电商销售网站信息;3、申请人产品在亚马逊信息、销售账单;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介绍;6、第51774643号“Mr. Tumee”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净化剂、卫生护垫、医用棉签、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宠物尿布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4月27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糖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5类、第11类、第14类、第20类、第33类、第44类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26件商标,其中包括“Blisstil”、“Antonio Boggati”、“Blue Ridge Silver”、“ALTERN ASCRIPT”、“geri care”、“Comodo Gear”等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第51774643号“MR. TUMEE”商标、第52231415号“BLISSTIL”商标、第60798667号“MR.TUMEE”商标经我局异议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规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糖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已将“Mr. Tumee”作为商标使用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Mr. Tumee”商标并非固有的字母组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Mr. Tumee”商标完全相同,其注册难谓巧合。据审理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在第5类、第11类、第14类、第20类、第33类、第44类商品和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26件商标,其中包括“Blisstil”、“Antonio Boggati”、“Blue Ridge Silver”、“ALTERN ASCRIPT”、“geri care”、“Comodo Gear”等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有部分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不予注册。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再予以置评。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李钊
梁朦朦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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