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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284949号“慕特博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6:00:42关于第65284949号“慕特博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96号
申请人:深圳汇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天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84949号“慕特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832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尚在撤三审查中,极大可能予以撤销,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声明放弃对“疗养院”服务的复审请求,故不再与第188831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疗养院”服务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在对“疗养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疗养院”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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