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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39117号“鸿福珠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54:31关于第65139117号“鸿福珠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99号
申请人:青岛鸿福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奥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39117号“鸿福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234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念珠”部分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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