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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55015号“正德保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53:51关于第65055015号“正德保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660号
申请人:阳江市正德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5015号“正德保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可与地名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李焱
李硙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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