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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29991号“ROY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47:59关于第65129991号“ROY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780号
申请人:宁波菲莱浦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29991号“ROY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75204号商标、第1071842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OYAL”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中,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制品(不属别类),尤指金属门廊(建筑)、温室用架、可移动的金属温室、金属制室外百叶帘、金属百叶窗、金属门廊、门廊金属覆层、钢结构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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