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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71277号“宁波耳鼻喉医院 NINGBO ENT HOSP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27:03关于第66671277号“宁波耳鼻喉医院 NINGBO ENT
HOSP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774号
申请人:宁波耳鼻喉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71277号“宁波耳鼻喉医院 NINGBO ENT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英文部分系对中文的直译表达,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虽未完全一致,但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站页面信息截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蓉
李宁
王若凡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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