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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96954号“手中功夫 手擀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26:56关于第66796954号“手中功夫 手擀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436号
申请人:恒升(新乡)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96954号“手中功夫 手擀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方便粉丝、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拉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挂面,面条,荞麦面条,即食面条,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方便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没有造成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能。申请商标“手中功夫手擀面”具备商标应有的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的显著性。第16832200号“手中功夫”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手擀面挂面、手擀面方便面等食品在售网页;第16832200号“手中功夫”商标注册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方便粉丝、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拉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在挂面等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文字“手中功夫 手擀面”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挂面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制作方法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且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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