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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12493号“MAGIC LAC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21:18关于第64412493号“MAGIC LAC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02号
申请人:西克依扣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江(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12493号“MAGIC LAC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4510号“ORLANDO MAGIC”商标、第G960448号“MAGIC KINDER”商标、第62456388号“MAREET MAGI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第19498152号“蕾丝魔法 MAGICL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MAGIC”,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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