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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63555号“岽上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21:12关于第67363555号“岽上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94号
申请人:胡钦水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63555号“岽上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应作为整体加以识别,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岽”易识别为“山东”,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且“山东”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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