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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17902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10:59关于第681790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975号
申请人:广州市和赢天下皮具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790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95685号“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与本案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极为类似的情况,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表现手法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手提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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