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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44399号“十味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10:15关于第67744399号“十味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318号
申请人:王百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44399号“十味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1693号商标、第1599515号商标、第5005334号商标(以下称引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十味劲”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劲”、引证商标三“劲”,若共存于市场,易使人消费者认为所标识商品存在某种联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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