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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52476号“雅枫爸爸去哪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09:38关于第66452476号“雅枫爸爸去哪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569号
申请人:纪子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52476号“雅枫爸爸去哪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59705号“雅洁爸爸去哪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雅枫爸爸去哪儿”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商品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结构为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可以起到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徐瑛
凃嘉雯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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