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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08638号“百佳门窗 BAIJIA DOORS AND WINDOW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09:29关于第64408638号“百佳门窗 BAIJIA DOORS
AND WINDOW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855号
申请人:百佳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08638号“百佳门窗 BAIJIA DOORS AND WINDOW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47819号“佳佰 hommy及图”商标、第61643834号“佳佰 hommy及图”商标、第61834312号“银佰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314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推广已具有一定的影响。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等待引证商标一至三的驳回复审案件审理结果,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186807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初步审定其在“金属轨道;运输用金属货盘;动物挂铃;金属焊丝;锚;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可移动金属建筑物;五金器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该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3、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3]第0000139882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其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汉字“百佳”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汉字“佳佰”、引证商标三“银佰佳”在呼叫、字形、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门用金属附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以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问题提出暂缓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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