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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50080号“蘑沷美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2:04:55关于第59550080号“蘑沷美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0362号
申请人:义乌市俏货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云南莆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荣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3日对第59550080号“蘑沷美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魔法美人”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573500号“魔法美人MoFa MeiR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证书;
2、产品图片;
3、天猫店铺资料;
4、销售记录截图;
5、参展照片;
6、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作品登记证书;
7、申请人维权记录;
8、订单截图、产品页面及评论页面截图、聊天记录;
9、授权书、合同、发票、配送单;
10、相关通知书、情况说明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在第16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注册的情况,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外包装图片、海关备案、情况说明、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的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注册管理秩序。因此,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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