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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92902号“痕迹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11:52:29关于第66492902号“痕迹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960号
申请人:袁绍鑫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2902号“痕迹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打造的,蕴含着开朗豁达,永不服输的斗士精神和积极向上的乐观人生态度,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痕迹堂”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老年人护理中心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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